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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区住宅小区供水设施移交管理标准》
附件7
淄博市城区住宅小区供水设施移交管理标准
根据《山东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和《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文件相关规定,特制定城区住宅小区供水设施移交管理标准。
一、适用范围
淄博市城区范围内供水设施非供水企业直接管理的小区适用本标准。
1. 小区内供水设施设备基础资料完整齐全,或经现场勘验相关资料可补充;
2. 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状况良好,小区内管网漏损不超过总水表计量水量的5%(管网漏损量=总表计量水量-分表计量水量之和-未装表计量的公共用水水量);
3. 小区内加压设施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运行正常、管理规范,并提供最近一年的运行维护记录和二次供水设施出口端水质检测报告;
4. 水压满足用户正常用水需求,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2. 供水企业在收到移交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对小区供水设施进行现场查验。符合移交标准要求的,由申请方提供移交所需资料后,办理移交手续。
3. 申请方与供水企业签订的移交管理协议,需在住宅小区内公示5日,移交管理协议应在公示结束后15日内报送区、县供水行业管理部门。
4. 不满足移交条件或供水企业现场查验不合格的小区,应由小区供水设施产权方或由属地镇办督导社区居委会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改造,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移交。
5. 小区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后,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含)至市政供水设施之间的管道、加压设施等供水设备运行维护由供水企业承担,贸易结算计量水表至用户水龙头之间的管道、设备等由用户自行维护管理。
6. 在住宅小区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前,小区内供水设施仍由原运行维护单位负责。
2024年4月1日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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